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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要市禄步镇国土资源所办事指南

    信息发布者:曾水全
    2018-11-05 23:45:08   转载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2]145号)、《关于探矿权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19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2008]236号)、《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

    QA1.jpg    二、办事流程
        (所办文窗口)收件→(局办文窗口)受理→相关股室审批→打证→所领回→发证(所办文窗口)
         办文类型及收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设定登记
        1.用地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两份(属划拔的免);
        3.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
        4.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5.属企业法人还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属社团法人还需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7.数字化测量宗地图两份或购地红线图两份;
        8.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农村居民宅基地登记:①用地批文一份;②宗地图2份(面积超过500m2的需数字化测量图);
        2.乡(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登记:①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一份;②联营合同原件一份;③数字化测量宗地图2份;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①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原件一份;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一份;③数字化测量宗地图2份;④其他证明文件。
        4.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权登记:①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一份;②土地使用合同原件一份;③其他证明文件。
        (三)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另外,属企业法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属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属机关法人提交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3.数字化测量宗地图两份;
        4.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需提交资料: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一份;
        3.《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4.属房改房的,需提交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签订的售房合同原件一份;
        5.属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及《转移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6.属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用地交换调整协议》原件一份;《农用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土地征用协议及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7.属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原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遗嘱等;有关批准文件;
        8.属继承、析产的,需提交公证书或司法机关处理文件;
        9.属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对不同情况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①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原件一份;②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材料原件一份;③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一份;④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10.属名称变更登记:①、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他项权利证明书。②、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③、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11.属地址变更登记:①、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他项权利证明书。②、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③、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理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发出
    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的有效证件。机关法人和其他的事业单位则只须提交该机关、单位的更址声明或更址或更址通知书。
        12.属土地用途变更登记:①、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②、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③、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以出让
    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农业部门或其他有批准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
        13.属更正登记:①、提供与土地登记结果有异议的证明文件。②、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14.属遗失土地证申请补发:①、有地上附着物的须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②、在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属境外公司或企业的应同时提供境外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15.属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的土地使用证申请换发:①、有地上附着物的须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②、原土地使用证。③、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采矿权新立登记 
        申请条件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需提交资料:
        1.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4.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
        5.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证明;
        6.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7.取水许可证(指地热、矿泉水);
        8.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10.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同意(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11.采矿权申请人与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
        12.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
        13.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定意见;
        14.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5.采矿权出让合同书;
        16.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属高要局发证的提交资料一式三份,肇庆局发证的提交资料一式四份,省厅发证的一式六份)
        (五)采矿权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法人公章);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4.属变更矿区范围的,需提交:
        (1)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指露天开采矿山);
        (2)井上井下对照图(指地下开采矿山);
        (3)补充勘查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8)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9)占用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0)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5.属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需提交:
        (1)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国有、集体);
        (2)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属变更开采方式的,需提交: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3)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6)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属变更开采主矿种的,需提交: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
        (4)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8.属变更生产规模的,需提交: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3)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9.属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需提交:
        (1)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
        (2)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3)占用储量登记书(原未办理占用储量登记或占用储量发生变化的)。
        (属高要局发证的提交资料一式三份,肇庆局发证的提交资料一式四份,省厅发证的一式六份)。
        (六)采矿权转让登记
         1.转让申请人提供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4)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有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等);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法人公章);
        (7)采矿权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国家出资查明的矿产地及其它需要进行采矿权评估的矿产地);
        (8)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收据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法人公章);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受让人需提供资料:
        (1)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法人公章);
        (2)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技术和设备明细材料);
        (3)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预审申请书;
        2.预审申请表;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有规划选址、用地规模、占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情况、用地类型、占用耕地概况及补偿措施等内容);
        5.项目用地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采用比例尺1:10000面积量算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1:10000);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
        6.项目用地涉及需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应提供规划修改批复材料;
        (以上资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的一式四份,报省国土资源厅或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一式三份,报本局审核的一式二份
        (八)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报批
        1.建设用地申请书;
        2.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5.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地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7.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8.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0.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1.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2.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和征地红线图;
        13.涉及林业部门的,需提交《林地使用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14.对环境有污染或有危险影响的项目要提交环保、水利、消防、公路等有关部门的批文;
        15、立项批准文件
        16、建设用地动工情况说明(报国务院项目必备)
        17、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说明(报国务院项目必备)
        18、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
        19、征地补偿安置听证(举行听证和放弃听证)材料
        20、草签有偿使用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地)
        21、地价评估报告(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地)
        2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依法不用缴纳的不需要此证明)
        23、被征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   
        24、地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征地社会保障意见
        (以上资料报国务院审批的一式六份,报省政府审批的一式五份)
        (九)临时用地报批 
        1.临时用地申请表;
        2.临时用地调查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属农村集体土地的,还需提交土地所有权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
        6.临时使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7.有关村委会、国土资源所的审核意见;
        8.面积在1亩以上的,需提交数字化测量图纸。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
        (十)土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证(原件1本),原数字化宗地图纸(复印件3份),受让方数字化宗地图纸(原件2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缴交出让金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1份)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1份);
        4.《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原件1份),《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原件3份);
        5.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各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转让方1份,受让方2份,验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转让的,需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1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验原件);
        7.受让方属公司、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属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需提交:
        (1)《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或《声明书》(原件1份);
        (2)转让方属己婚人士,需夫妻双方到齐并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单身人士需提交单身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属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需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国资部门批文(原件1份);
        (3)《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审批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原件各1份)。
        10.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需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2)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11.属法院判决、裁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需提交:
        (1)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1份);
        (2)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3)经拍卖机构拍卖转让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报纸(原件1份),拍卖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须加盖各自公章
        (十一)土地使用权抵押
        1.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数字化宗地图纸(复印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缴交出让金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地价评估报告书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各1份);
        4.《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5.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各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验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转让的,需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验原件);
        7.借(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8.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提供土地给他人抵押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担保书》(原件1份);
        10.属个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
        (1)《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或《声明书》(原件1份);
        (2)属己婚人士,需夫妻双方到齐并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单身人士提交单身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属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需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国资部门批文(原件1份)。
        12.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13.属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1份)。
        注: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须加盖各自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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