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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高要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发布者:曾水全
    2018-09-12 17:47:17   转载

    《肇庆市高要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高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2年5月28日发布实施,至今已实施了6年,因我区近年撤市改区、机构体制改革、部门职能整合等原因,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强区办”)结合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最终修订为《肇庆市高要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肇庆市高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肇庆市高要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三、主要内容

    (一)对《管理办法》制订依据进行修订。原《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修改为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2月27日颁布实施,原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修改为《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6月12日颁布实施,所以《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也根据以上情况相应作出调整。

    (二)对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频次进行修改。目前我区规模以上的企业或组织较少,有效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管理的企业更少,企业申报意愿不强烈,申报企业数量较少,为了确保评选出来的企业都是标杆企业,提高区政府质量奖的含金量,做到宁缺毋滥,重质不重量,因此,减少评选频次,且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空缺奖励名额。

    (三)对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进行修改。我区近年由于机构改革、撤市改区,有些职能部门整合,人事出现变动,为适应形势需要,要对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四)对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进行修改。我区存在有个别企业在我区进行登记注册,其生产、经营、纳税均在高要区域以外的情况,所以为鼓励企业为高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结合高要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

    (五)对公布区质量奖评审机构事项的时间进行了修改。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235号)的相关规定,为保持一致性,对公布区质量奖评审机构事项的时间也作了相应修改。

    (六)对政府质量奖的奖励规定进行修改。考虑到我区财政状况,为了不增加我区财政负担,避免重复奖励情况。

    (七)对区政府质量奖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235号)的相关规定,为保持一致性,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修改。

     

                         政策解读人:江栋才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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